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環境社會治理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社會治理專業委員會
英文名稱:Branch for Socio-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縮寫:BSEG
第二條 環境社會治理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是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的分支機構,是由全國從事環境社會治理、公共管理及相關的科研、教育、管理、產業等領域的個人及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專委會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發揮學術共同體作用,團結和聯系廣大會員和環境社會治理相關領域科技工作者與社會工作者,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育和舉薦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為促進環境社會治理學科體系和應用實踐的發展,提高廣大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加強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和專業工作者之間的聯系和合作,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專委會接受民政部、生態環境部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的指導和監督,秘書處設在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第五條 專委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A棟,郵政編碼:10002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1.開展本領域及相關學科間的學術交流,組織召開學術年會、專題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學術會議,營造良好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創新。
2.為會員和本領域科技工作者服務,及時反映其意見、訴求和建議;開展本學科的科普活動,積極向有關部門舉薦科技人才;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培養環境社會治理人才。
3.建設環境社會治理智庫,針對環境社會治理領域的科技創新、戰略規劃、管理政策等組織相關研究,開展調研和公益性活動,為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或機構提供決策和咨詢建議。
4.編輯出版發行環境社會治理領域學術、科普、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書刊資料、音像和多媒體制品。
5.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環境社會治理領域有關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進國際民間學術與科技的交流和合作。
6.承擔生態環境部和學會部署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專委會按照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會員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發展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均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會員。依據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登記、承擔義務、享受權利。
擁護專委會管理辦法,長期從事與本領域有關的科研、教學、管理、產業等工作,愿意參加本會活動,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熱心專委會工作的個人,以及積極支持專委會工作的科技科研團體或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專委會。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專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專委會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3.獲得專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4.獲取專委會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相關信息;
5.具有對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自愿入會、自由退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專委會管理辦法,執行專委會決議,維護專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2.積極參加并宣傳專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各項活動,完成專委會交辦的任務,為專委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3.及時準確地向專委會提供學科發展和相關產業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專委會應書面通知專委會,專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后,履行相關退會程序,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或違反國家法規的行為,或對專委會的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害的,由專委會秘書處提出,報常務委員會表決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專委會實行委員會制,設常務委員會,作為專委會領導機構。專委會的組織機構由常務委員會、秘書處及學科研究組等組成。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專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若干名。其中,常務委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專委會委員數的40%。
專委會的主任委員由專委會常務委員會或籌委會選舉產生,報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生效。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常務委員會表決產生;或由常務委員會直接選舉產生,報學會秘書處備案。主任委員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十四條 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1.制定和修改專委會管理辦法;
2.選舉和罷免委員;
3.審議和批準專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提出換屆方案和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5.領導組織開展學會的各項活動;
6.決定專委會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常務委員會表決產生,報學會秘書處批準后聘任。秘書長可由副主任委員兼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推薦,經專委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通過,報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包括:
1.秘書處所在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2.學會分撥的會費;
3.來自會員及社會的捐贈;
4.政府資助;
5.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專委會經費用于下列目的:
1.業務范圍內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科普、書刊資料出版等工作支出;
2.為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或機構提供決策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3.完成學會交辦任務所發生的費用;
4.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工作人員勞務補貼;
5.其他合法開支。
第十八條 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經費在規定范圍內使用,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秘書處所在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委員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對專委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條 專委會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止工作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出動議,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第二十一條 專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專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會議到會三分之二委員贊成通過后,報請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專委會的常務委員會。